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农机具抵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与贷款银行订立农机具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且采用分期付款或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农机具的自然人或合作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特指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以投保人向购置农机具贷款合同中贷款人提供有效的且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抵(质)押为前提。投保人未提供有效抵(质)押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偿还本金和合法利息的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其处置抵(质)押物后仍不足偿还投保人所欠贷款之本息。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从贷款逾期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抵(质)押应当办理法定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在保险期间内,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将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三)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金额。
第九条 投保人未按照农机具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确定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农机具净价的70%。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贷款,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农机具贷款。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求投保人为其农机具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按照约定期限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抵(质)押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保险人同意,变更后的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投保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进行催收,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投保人资信、抵(质)押物、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实的购车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单位人事及收入证明;
(三)信用记录;
(四)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五)农机具贷款申请书;
(六)抵(质)押等担保合同、投保人与农机具销售商或农机具生产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
(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借款人欠息;
(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它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及相关附件、抵(质)押合同及相关附件、抵(质)押物的拍卖变现材料;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购置农机具。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保险人确认的投保人未还借款本息清单;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当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最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担保权,在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就仍未得到的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占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合法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息×(1-绝对免赔率)
第三十七条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赔偿请求涉及的欠款对应的损失发生日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的贷款,那么保险人按已保险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该贷款,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出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谎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申请合同变更与解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合同解除。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四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退还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与保险单相关资料的原件并按照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除另有约定外,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农机具: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统称。 如:大小型拖拉机、平整土地机械、耕地犁具、耕耘机、微耕机、插秧机、播种机、脱粒机、抽水机、联合收割机、卷帘机等设备。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按年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