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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向日葵种植保险(2015)

(黑龙江垦区适用)
产品条款 下载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向日葵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向日葵”),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向日葵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向日葵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种植假种子或劣质种子。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向日葵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向日葵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向日葵种植成本保险费率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向日葵苗齐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向日葵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二)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等与确认土地来源及归属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影印件。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虚假投保,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如发生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保险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向日葵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向日葵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向日葵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向日葵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并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转让合同;

(二)转让双方的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

(三)受让方的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影印件。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出险及索赔申请通知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向日葵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向日葵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向日葵在生长周期内成灾损失程度(率)达到80%(含)以上为绝产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成灾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向日葵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标准表

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苗  期

40%

现蕾开花期

70%

成熟期

100%

(二)部分损失:保险向日葵在生长期内损失程度(率)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在查勘现场后做好记录,待向日葵成熟后根据实测亩平均产量确定损失率,并按下列方式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成灾面积

    损失率=1-(实测亩产量/标准亩产量)×100%

   标准亩产量以承保农场管理区前5年向日葵单位面积产量为依据,结合地理条件、耕作方式、历史受灾情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向日葵与非保险向日葵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向日葵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向日葵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向日葵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向日葵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 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 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 毫米以上。

洪水:是指由于江、河、湖、库水位猛涨,堤坝漫溢或溃决,使客水入境而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旱灾:是指由于长时期的缺雨或雨水不足,从而引发水分严重不平衡,造成缺水、河流流量减少以及地下水位下降和土壤水分严重缺乏,而导致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内涝:是指由于本地降水过多,地面径流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风灾:是指因各种大风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雹灾:是指因冰雹降落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冻灾:是指夜晚植株表面的温度短时下降至0℃以下,农作物植株体内水分发生冻结,代谢过程遭受破坏,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病虫草鼠害:是指对黑龙江地区造成大面积损失的主要病害、虫害、草害及鼠害。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下同)。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损失率达到80%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理赔流程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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