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水稻目标价格保险(201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作物种植地块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保险水稻移栽返青、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实际收获产量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水稻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种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管理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三)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四)种植假种子或劣质种子;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参照保障亩产量、约定目标价格以及保险面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水稻的保障亩产量按所在县区的前五年水稻平均亩产量除去最大值与最小值后平均值为依据,结合地理条件、耕作方式、历史受灾情况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所在县区的前五年水稻平均亩产量除去最大值与最小值后平均值的80%。
约定目标价格以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的前五年水稻销售平均价格为基础与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平均销售价格的80%,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障亩产量×约定目标价格×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第八条 费率按本保险合同费率规章执行。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水稻移栽返青成活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灾情查勘,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农作物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农作物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农作物的安全。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
(一)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影印件;
(二)土地流转合同等与确认土地来源及归属有关证件和资料的影印件。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变更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农场作业区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事实,保险人也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 种植的农作物由于受灾、绝产等情况需要改种其它作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直补卡(折)或银行卡(折)的影印件;
第二十条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的全部保险水稻如在保险期限未满时,成灾损失程度达到80%(含)以上为全部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不同生长期绝产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
返青---分蘖 |
40% |
拔节---抽穗 |
70% |
扬花---成熟收获 |
100% |
第二十三条 当保险水稻发生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非全部损失,且实际产量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产量价值
其中:实际产量价值=实际平均亩产量×约定目标价格×保险面积
在发生损失后,如未发生全损可先将灾情和初步估损情况记录在案,待收获测产后定损,以确定实际亩产量及实际产量价值。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风灾: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
(二)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三)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四)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农作物耐淹能力,造成农作物减产。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农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病虫草鼠害:是指对黑龙江地区水稻造成大面积损失的主要病害、虫害、草害及鼠害。
(九)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十)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十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