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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东北黑蜂养殖保险条款(2016)

产品条款 下载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省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内养殖黑蜂的养蜂户、养蜂专业合作组织或黑蜂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东北黑蜂(以下简称“黑蜂”),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自然保护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在当地黑蜂养殖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黑蜂养殖数量在10群(含)以上的养殖户;

(三)黑蜂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养殖管理部门要求,饲养管理规范。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养殖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黑蜂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黑蜂在保险单载明养殖区域内损失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黑蜂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造成死亡的;

(二)未按黑蜂养殖管理部门要求,流动到自然保护区以外养殖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黑蜂每群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率为3%。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黑蜂出窖时起至黑蜂入窖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不得以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款金额的方式变相支出费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黑蜂养殖管理的规定,接受黑蜂养殖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在当地黑蜂养殖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损失清单、区(县)级以上气象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因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黑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实际死亡群数赔偿,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款金额=死亡黑蜂数量(群)×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理赔流程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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