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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黑龙江省谷子价格保险条款(2016)

(黑龙江垦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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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谷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谷子”),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谷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谷子每公斤平均离地价格低于保单约定的保险价格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谷子约定价格(保险价格):是指在保险谷子种植总成本基础上与种植户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的价格。

保险谷子离地价格:是指谷子生产者第一手(直接)出售其产品时实际获得的单位产品价格(其中包含筛选,运输费用),具体价格以权威第三方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队) 公布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行毁种或放弃保险农作物种植管理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谷子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投保地区前五年平均产量以及约定价格,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平均产量(公斤)×每公斤约定价格。

每亩平均产量是根据投保地区前五年平均产量去掉最大值与最小值后的产量平均确定。

每亩平均产量、每公斤约定价格及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谷子出苗成活时起至谷子集中销售期结束时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谷子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谷子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谷子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 保险谷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每公斤平均离地价格低于保单约定的保险价格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赔偿金额(元)=每亩平均产量(公斤)×(每公斤约定价格-每公斤平均离地价格)

约定价格、离地价格、每亩平均亩产量的确定方式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认可的。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理赔流程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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