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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广东省商业性葡萄种植保险条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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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投保分户清单、批单以及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从事种植葡萄的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其种植的葡萄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本公司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和管理正常,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适宜在本地种植的葡萄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葡萄种植整地块连片种植,种植规模达到10亩以上;

(五)葡萄树树龄在1年以上(含)14年以下(不含);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葡萄按当季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种植葡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防洪堤外或泄洪区内种植的葡萄;

(二)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堤外地、生荒地;

(三)违背农时种植的葡萄;

(四)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生长的葡萄;

(五)在农业技术部门认定不宜种植葡萄的耕地上种植的葡萄;

(六)其他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葡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果树死亡或者保险葡萄产量绝产或减产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突发性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葡萄在生长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

(二)行洪、蓄洪;

(三)被保险人及其他人员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

(四)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五)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六)成熟期以后形成的损失;

(七)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六条 投保的葡萄分为无棚葡萄和有棚葡萄两种,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标的种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根据所选定的标的种类计收。

投保标的种类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无棚葡萄

3000元/亩

8%

240元

有棚葡萄

4000元/亩

6%

240元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无棚葡萄每年投保一次,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葡萄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时止;有棚葡萄每年收获两次分两次投保,第一次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葡萄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时止,第二次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葡萄第一次收获结束后至第二次成熟时止。均不得超出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公开宣传农业保险政策。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葡萄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葡萄按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并于签订保险合同前交清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退保。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合理化建议,适时进行播种、施肥、中耕、除草、防治病虫害,加强生产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保证保险葡萄的正常生长。

第十八条 保险葡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及时进行施救,加强灾后管理,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配合并协助保险人理赔人员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葡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葡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果树死亡或者保险葡萄产量损失且损失率均达到20%(含)以上,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果树损失赔偿方法:

果树整株死亡损失的,按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和损失率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受灾保险面积(亩)×生长期阶段赔偿比例(%)×果树损失率

果树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植株损失(死亡)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葡萄生长期阶段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出险当期赔偿比例

休眠期

40%

展叶期(发芽—叶展开)

60%

花穗期(形成花穗—开花末期)

80%

果实膨大期(座果—果实转色前)

90%

成熟期(果实开始转色—收获)

100%

 

(二)果实损失赔偿办法: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生长期阶段赔偿比例(%)×果实损失率×受损面积

果实损失率=实测平均损失亩产量/承保亩产量×100%

承保亩产量以投保县或乡(镇)连续前1-3年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为依据,按平均产量进行计算确定。

(三)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损失最严重的一次灾害损失进行定损,必须在成熟期前半个月进行专家定损。

(四)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保险葡萄生育期间全面绝产的,按生育阶段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履行赔偿义务,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葡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约定赔偿限额后,本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时,应提供保险单、保险费收据、损失清单以及其它作为索赔依据的文件资料,经保险人核实并达成赔款协议后十天内通过银行支付赔款。

 第二十六条 若本保险所承保的葡萄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承担按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有欺骗或虚报行为,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已经赔偿的要追回赔款。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提交农业保险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  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 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 毫米以上。

洪水:是指由于江、河、湖、库水位猛涨,堤坝漫溢或溃决,使客水入境而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旱灾:是指由于长时期的缺雨或雨水不足,从而引发水分严重不平衡,造成缺水、河流流量减少以及地下水位下降和土壤水分严重缺乏,而导致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内涝:是指由于本地降水过多,地面径流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风灾:是指因大风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雹灾:是指因冰雹降落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冻灾:是指夜晚植株表面的温度短时下降至0℃以下,农作物植株体内水分发生冻结,代谢过程遭受破坏,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病虫害:本条款的病害是指对广东地区造成大面积损失的主要病害、虫害。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造成作物实测亩产量在标准亩产量90%(含)以下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一次(下同)。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造成作物实测亩产量在标准亩产量70%(不含)以下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产面积:投保农作物亩产量不足标准亩产量20%(含)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即视为绝产面积。农作物在成熟期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死亡的,也视为绝产。

 

理赔流程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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