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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广东省-化州市地方财政橘红种植保险条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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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种植橘红的农户、企业、农场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种植的橘红(以下简称保险橘红),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橘红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橘红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橘红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种植地块大致连片;

(五)生长及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橘红断茎、死亡,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政储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不含生物灾害);

(二)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橘红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六)盗窃或牲畜啃食。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橘红不分树种,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参照每亩橘红的平均种植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再植成本或评估价值。

每亩保险株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每亩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株数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橘红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虚假投保,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发生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保险赔偿金。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标明投保面积的四至坐标、地物的平面图。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橘红种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橘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林)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橘红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橘红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橘红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市级以上农业、气象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委托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橘红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橘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橘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到80%(含)以上为绝产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成灾面积

部分损失

保险橘红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每株保险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株数

    每株赔偿金额 = 每株保险金额×不同损失程度赔偿比例

赔偿总金额 = ∑每株赔偿金额

不同损失程度赔偿比例参照表:

损失程度

赔偿比例

橘红主干严重倒伏[主干与地面夹角小于35度(含)]的

每株保险金额的20%

橘红在第二级分枝以上主干折断或主枝条折断数在1/2以上(含)的

每株保险金额的50%

橘红在第二级分枝以下(含)主干折断的或主枝条折断数在2/3以上(含)

每株保险金额的80%

橘红整株死亡

每株保险金额的100%

损失程度由保险人会同农业技术部门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橘红基地为单位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受损株数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多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损失最严重的一次灾害损失进行定损。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每亩保险株数小于其可保株数时,可以区分保险植株与非保险植株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每亩保险株数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植株与非保险植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每亩保险株数与可保株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每亩保险株数大于其实际种植株数时,保险人以实际种植株数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橘红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橘红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橘红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  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冻灾:指由于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O℃以下,致使保险果树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果树的生育期延迟或生理机能受到损害的天气现象;或因冷空气侵袭,连阴雨等原因,使气温和日照持续性较常年偏低(但仍在 O℃以上),从而危害作物正常发育生长的现象。

2、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果树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3、风灾:指因各种大风造成果树减产的灾害。

    4、旱灾:是指由于长时期的缺雨或雨水不足,从而引发水分严重不平衡,造成缺水、河流流量减少以及地下水位下降和土壤水分严重缺乏而导致果树减产的灾害。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6、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果树耐淹能力,造成果树减产。

7、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 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 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在50 mm以上的雨灾。

8、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9、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10、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11、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理赔流程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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