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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险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

产品条款 下载条款

一、扩展类:

1.附加新企业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其营业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保险人按照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和年度营业收入的如下约定计算毛利润损失:

一、毛利润率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

二、标准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赔偿期间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三、年度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从其营业开始至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止的期间内的营业收入,乘以十二个月与前述期间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可以取得的经营成果。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通道堵塞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临近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无论被保险人在该营业处所的财产是否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保险人均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临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并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因其财产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而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造成该营业处所无法使用或堵塞进出该营业处所的通道,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共事业设备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向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的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无法向该营业处所供气或供水,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一、最大赔偿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最大赔偿期为从停止上述供应之日起的60天。

二、保险金额

投保人自行确定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保险金额。

三、免赔期

因本附加险条款所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的上述供应停止的头24小时内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附加供应商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营业相关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加工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供应商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其营业所需的原材料、商品或加工品,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一个供应商因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且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附加购买商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与被保险人营业相关的购买商的财产因发生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物质损失,造成该购买商无法向被保险人购买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则保险人将其视为保险事故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一个购买商因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且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主险条款项下约定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A

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因下列原因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二)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

(三)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全部或部分关闭;

(四)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导致任何人的伤害或引起疾病。

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头72小时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克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条款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7.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

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表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的已付或应付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内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0.共保条款(90%)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所申报的保险金额,代表在此描述的财产总价值的90%,保费也据此计算。双方同意,如果在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不足保险财产总价值的90%,被保险人将作为共同保险人,以使保险金额达到保险总价值的90%,并根据该差额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其比例。本保险单项下如有一个以上的保险项目,每一项目都将独立地适用此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遗失欠款帐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帐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为限。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_____________-。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帐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 当局禁止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或其邻近财产的损毁而被政府明令禁止进入引起的被保险人营业中断。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 营业费用增加条款

保险人将承担为减少赔偿期内的营业中断而发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包括:来往与新租赁的临时营业场所的费用,临时营业场所的租赁费用,置办办公设施的费用,额外的水电气等费用,新雇员工的费用及现有员工的加班费津贴等,为重置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文件、契约、计划、图纸、帐册等发生的人工费等。

14. 编辑记录及索赔准备费用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资料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收集纪录的费用但仅负责材料费用及誊写的人工费用

为准备保险人所需文件的合理费用

15. 持续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单效力终止时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尚在持续发生过程中,而且没有任何其他保单来承担该损失的全部或部分赔偿的情况下,则应视为全部损失均发生在本保单终止之前,保险人也须按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 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依据本保险单的条件,由于食物变质或被污染,遵照卫生主管当局的指示关闭营业处所/设施,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 损失确定的费用条款

当对损失情况有了合理的怀疑,为了确定损失是否发生或鉴定损失程度的合理费用(其总包括鉴定后证明此损失、损坏并未发生)由保险人承担。

18.公共设备供应中断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如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单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

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影响的一段时间。

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9.审计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营业中断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审计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0.累积存货条款

在发生损失时,由于库存弥补营业额减少的影响将在理算时予以考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1.免赔额豁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合同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本保险单对于上述物质损失造成的营业中断或营业干扰引起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但是以下列条件为先决条件: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有在上述处所的财产的有效的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并且保险人已承认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22. 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导致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该类数据;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规范类:

23.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4.产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规定,理赔以营业额或产量中公平合理者为基础。除营业额的定义外,本保单中使用的“营业额”应理解为“营业额或产量”。

产量应理解为销售额和/或被保场址部门间产品转移价值。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6.分部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营业分部门进行,各部门的独立营业结果可知,则本保险单保险金额明细第一项第(一)、(二)节的条款规定,将分别适用于每一个受到损坏影响的部门。但是如果第一项的保险金额低于各营业部门(无论是否受到损坏影响)的(所定义的)毛利润率乘以相应年营业额(或在最高赔偿期限超过十二个月时,按比例增长的倍数)的累积金额,则第一项下的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7.每月预付赔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8.调整保险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帐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9.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同意本保单不以下列条件为保险生效的先决条件: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为基础。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1.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2.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2)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3)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4)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6)保险人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保险人将象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7)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3. 财务利益关系方条款

兹经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存在任何除被保险人以外的,在本保单项下有财务利益的关系人或关系方,以及为被保险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将被作为附加被保险人,应在其拥有的权益范围和额度内获得保险赔偿,而无需事先通知保险人。但此利益关系方在发生损失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其拥有相关财务利益的证据。

本扩展条款对上述关系人或关系方的适用应在任何情况下仅对其在从事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联的事务引起的权益,并且不能导致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保险金额增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 损失的赔款支付条款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赔付金额小于(含),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赔付金额大于,保险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35. 损失受益人条款

如被保险人需要同意加入损失受益人条款以任何一方为受益人,承保人同意包括下列条款:

如果发生损失时,将按有关利益赔付予 [被保险人所需加入的一方] (损失受益人),在本保险中有关损失受益人利益的部份将不因被保险人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损失受益人不知情的任何增加承保风险的行为,而导致本保险无效。但当损失受益人了解到此类变动或风险增加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缴付风险增加所需的保费。

兹双方进一步同意,如保险人支付损失受益人依本保单条款应付的所有赔偿款项并声称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完结,承保人在法律上拥有损失受益人对该赔付金额的代位索偿权,但将不损害上述损失受益人向被保险人索偿全部金额的权利。

36. 专业会计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处理索赔进行调查、核实时要求提供的会计帐册、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均应由被保险人常聘的专业会计师提供,并将有关内容作为索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赔付因上述事项被保险人需向专业会计师支付的合理费用。

除本保单规定的其他事项外,本保单对上述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为___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7.延迟支付条款

投保人未按保险单约定支付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投保人。如果投保人接到保险公司书面通知后14天内支付保费,则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8.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以预先支付赔款,金额限于每次索赔的           。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理赔流程

 

1、 报案:全天24小时受理保险报案,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预约投保、投诉、回访等服务。

2、 调度:全天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

3、 查勘:全天24小时现场查勘,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现场施救,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

4、 定损:确定事故损失,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

5、 核价:根据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

6、 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金额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金额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 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

7、 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

8、 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金额进行计算。

9、 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

10、 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

11、 付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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