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保险是被保险人的大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目前大棚保险产品包括黑龙江省商业性农业设施大棚保险、黑龙江省商业性水稻育秧大棚保险和广东省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设施大棚保险等险种。
黑龙江省商业性农业设施大棚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棚(含简易大棚、钢结构大棚和高标钢构大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能够正常使用;
(二)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棚内的作物、安装的设备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大棚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暴雪、雹灾、高温、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具体情况以保险条款载明为准
黑龙江省商业性水稻育秧大棚保险
一、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育秧大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保险大棚;
(二)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棚内设备、其他辅助材料、棚内其他财产和农作物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投保单次日零时起,至秧苗正常移栽结束之日止。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雪灾、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崖崩等意外事故。
※具体情况以保险条款载明为准
广东省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设施大棚保险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棚(含简易大棚、钢结构大棚和高标钢构大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棚”),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能够正常使用;
(二)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大棚面积在5亩(含)以上。
棚内的作物、安装的设备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大棚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雷击、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野生动物毁损。
※具体情况以保险条款载明为准